谨此提述(i)本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及2020年1月22日刊发之公告(「规则3.7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售股股东与潜在买方就售股股东可能向潜在买方出售其所持的待售股份的可能交易而订立谅解备忘录,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之正面盈利预告公告(「正面盈利预告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上述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由于正面盈利预告公告于规则3.7公告之后发布,因此于要约期内,正面盈利预告公告构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项下之盈利预测,而盈利预测须由本公司核数师作出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之规定,正面盈利预告公告内的盈利预测必须连同盈利预测报告全部载入下一份寄发予股东的文件内。诚如正面盈利预告公告所载,本集团于2019年年度的纯利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纯利约人民币1,500,000元大幅增加超过100%(「正面盈利预告」)。
由于(i)本公司核数师需要额外时间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于正面盈利预告公告及本公告中载入盈利预测报告存在实际困难;及(ii)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及时披露内幕消息之规定,本公司并未于正面盈利预告公告及本公告中载入盈利预测报告。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爆发,现时预期本集团2019年年度经审核末期业绩公告将延迟至2020年3月31日后的日期刊发,本公司将遵照由联交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有关在COVID-19下刊发业绩公告的指引,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本集团2019年年度经审核末期业绩公告。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对正面盈利预告报告及相关报告将载入下一份寄发予股东的文件内,惟继本集团2019年年度经审核末期业绩刊发后,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作出正面盈利预告报告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敬请注意,正面盈利预告公告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之规定标准,且未有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故于倚赖正面盈利预告公告衡量可能交易之利弊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