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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东有关出售中国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之90%股权之主要交易之书面批准及澄清公佈

2019-08-0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第一份公佈」)、2019年6月6日(「第二份公佈」)、2019年6月27日(「第三份公佈」)及2019年7月18日(「第四份公佈」,连同第一份公佈、第二份公佈及第三份公佈,统称「该等公佈」)之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出售中国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之90%股权。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佈采用之词汇与该等公佈所采纳者具有相同涵义。

取得股东之书面批准

第二份公佈中提述,鉴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出售事项应分类为主要交易而非须予披露交易,故本公司须根据GEM上市规则就出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8月1日,本公司取得宏亨有限公司(「宏亨」)(持有44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书面批准日期已发行股本之55%)之不可撤回及无条件书面批准(「书面批准」),以批准、追认及确认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倘本公司将就批准出售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包括宏亨)须放弃投票。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44条,本公司原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就出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之规定已在毋须举行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获达成,而有关股东大会将不会召开及举行。

载有关于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预期将于2019年8月15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以供参考。

出售事项之完成日期

董事会注意到第一份公佈中出现有关出售事项完成日期之手民之误,并谨此澄清出售事项已于2019年4月9日(并非第一份公佈所述的2019年3月28日)完成。宏亨已根据书面批准批准、追认及确认出售事项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