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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配售协议项下有关配售债券之配售期

2019-06-25 00:00:00

兹提述F8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配售债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配售协议所规定,配售期将自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为期3个月,倘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随该日之营业日(包括首尾两天),或订约方可能另行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星火证券有限公司(前称恒明珠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配售期由配售协议日期起计3个月延长至配售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或订约方可能另行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

除上述延长配售期外,配售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仍具十足效力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