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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有关(1)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由要约人以计划安排方式将创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及(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的每月更新

2020-11-13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由要约人以计划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及建议撤销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该联合公佈」);及(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的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限(「延时公佈」)。除本联合公佈另行界定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具有该联合公佈及延时公佈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有关该建议的进度更新

本公司及要约人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消息。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大法院已颁令指示就(其中包括)批准该计划召开法院会议(「指示令」)。根据指示令,(i)法院会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以批准该计划;及(ii)有关批准该计划及确认该计划所涉及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削减的呈请聆讯已定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开曼群岛时间)举行。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公司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个月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业绩(「第一季度业绩」)刊发第一季度报告。本公司及要约人仍在落实将载入计划文件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季度业绩)。独立财务顾问亦将考虑第一季度业绩,以就该建议及该计划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建议及推荐意见,有关资料将载入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作为计划文件一部分)内。

有关实施该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及本公司与要约人待寄发计划文件后刊发的联合公佈内。诚如延时公佈所披露,执行人员已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限延后至不迟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所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方可实施,故该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该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