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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1)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由要约人以计划安排方式将创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3)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限

2020-10-1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联合公佈(「该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由要约人以计划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及建议撤销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除本联合公佈另行界定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具有该联合公佈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经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计划文件一般须于联合公佈日期起计21日内(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及要约人仍在落实将载入计划文件的资料。此外,诚如该联合公佈所载,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其中包括)该计划于法院会议上获得批准后方告生效并对本公司及全体计划股东具有约束力。大法院须举行聆讯,以作出指示就批准该计划召开法院会议。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尚未接获有关大法院就该计划作出指示及召开法院会议的指示聆讯日期的指示。因此,须载入计划文件的该建议及该计划实施时间表有待确定。

因此,鑑于要约人及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计划文件及配合大法院的时间表,故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亦已同意将收购守则规则8.2所规定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限由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有关实施该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及本公司与要约人待寄发计划文件后联合刊发的公佈内。

警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所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方可实施,故该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该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