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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警告

2019-05-06 00:00:00

本公佈乃宏光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准投资者,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之目前可得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作出之初步审阅,本集团预期,比较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净利润约人民币2.6百万元,于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录得净亏损约人民币0.1百万元。

董事会认为相关变动主要由于比较二零一八年同期,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之行政费用增加,主要受(i)研发费用上升;及(ii)有关本公司由GEM转板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版上市的准备事宜所产生的专业服务费用增加所致。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正落实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业绩。本公佈所载资料仅基于董事会参考本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评估(有关数据资料未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及董事会目前手头上可取得之资料。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业绩公佈,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获审批通过并刊发,谨此敦请本公司股东及准投资者于本集团第一季度业绩刊发期间留意。

本公司股东及准投资者不应非恰当地依赖上述资讯,并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