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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光照明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9 06:29:00

兹通告宏光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二路8号二楼北侧举行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并厘定董事酬金;

(a) 重选周伟诚教授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胡永权博士,铜紫荆星章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陈仲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

3.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c)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依照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GEM上市规则」)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及交换或兑换权利;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订立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或结束後行使此等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及交换或兑换权利;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情况)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惟因应下述各项发行的股份除外:( i )供股( 定义见下文(d)段);(ii)根据本公司可能发行之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i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以便向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及╱或任何其附属公司及╱或计划或安排项下其他指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向彼等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及(iv)任何以股代息或不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授权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所订明与本公司有关的限制或责任或确定有无该等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相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依照及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开曼群岛公司法、GEM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所有类别股份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之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股份之证券;

(b) 本公司按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购买或购回之所有类别股份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之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买股份之证券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所述之批准亦应受此规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授权时。」

6. 「动议:待上述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修改或不经修改)後,扩大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式是在该授权款额之上,加上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而购买或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之款额,惟该款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大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回论。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於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如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在上述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随函附上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参加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5. 载有关於上文第8项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的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录一内。

6. 本公司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录二内。

7. 本公司股东或其委任代表於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lighting-hg.com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