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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续现有处所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12-11 00:00:00

新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租户(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为重续原租赁协议位于香港之处所已订立新租赁协议。在订立新租赁协议之前,租户已用该处所作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集团将就根据新租赁协议租赁处所于其资产负债表确认有使用权资产。因此,就GEM上市规则而言,租户订立新租赁协议将被视为收购资本资产。

由于有关新租赁协议交易项下据进行的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新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