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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公司秘书的辞任

2019-05-08 00:00:00

深圳市海王英特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其中一位联席公司秘书慕凌霞女士(「慕女士」)已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5.14条有关担任公司秘书的规定。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李美仪女士(「李女士」)已提呈辞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继李女士辞任后,慕女士将担任本公司唯一公司秘书。

李女士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注意。

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慕女士被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时,慕女士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5.14条所规定的必要资格。本公司作出申请,且联交所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自慕女士获委任日期起为期三年,条件为(其中包括)本公司委聘李女士担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彼当时具备上市规则第5.14条规定的必要资格,以协助慕女士履行其作为公司秘书的职务及获取上市规则第5.14条所规定的相关经验。

自慕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后,慕女士在李女士的协助下,已履行其作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的职务,并于豁免期间获取上市规则第5.14条所指的相关经验。本公司作出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慕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5.14条符合资格担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董事会谨此对李女士于其任内对本公司所作出之贡献致以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