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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

2021-04-22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51%股权,代价为人民币76,500,000元(相当于约91,071,428.57港元)。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超过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有关报告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