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布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及代表振捷有限公司作出之自愿现金要约以收购同景新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由振捷有限公司及若干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之股份除外)(1)要约接纳水平;(2)要约已于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及(3)要约仍可供接纳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天财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兹提述 (i)振捷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同景新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的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阿仕特朗资本」)为及代表要约人作出之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规则3.5联合公布」);及 (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的综合文件(「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布所用之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要约接纳水平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要约人已根据股份要约接获就189941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于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本及投票权的23.2%)的有效接纳(「接纳股份」)。 要约已于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 紧接要约期开始(即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前,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控制超过231454000股股份(约占于规则3.5公布日期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8.29%)或对该等股份拥有指示权。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要约人或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于紧接要约期前概无就任何股份持有、控制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或对任何股份、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关证券拥有指示权。 由于有关要约的有效接纳,连同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于要约之前或期间已拥有及╱或同意收购的股份,将导致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421395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投票权的51.5%)。因此,综合文件内「阿仕特朗资本函件」中「要约-要约条件」一节所载条件 (a)已获达成,加之综合文件中所载所有其他条件已获达成或豁免,要约已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星期二)于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 除根据要约将收购之接纳股份外,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概无 (i)于要约期期间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股份之权利;或 (ii)于要约期期间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要约仍可供接纳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3,要约须于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无论就接纳而言或于所有方面)后至少14日仍可供接纳。因此,要约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前仍可供接纳。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所载要约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有关要约结果的进一步公布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9.1予以作出。 要约结算 就根据要约交出的要约股份而言,有关现金代价(经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后)的汇款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份过户登记处接获所有相关文件以令要约的接纳完成、有效及符合收购守则规则30.2注释1之日或要约于各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后七(7)个营业日,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接纳独立股东(寄发至相关接纳表格上所列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不足一仙之数额将不予支付,而应付接纳要约之股东之代价金额将向上调整至最接近之仙位。 警告 股东在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综合文件,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股东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