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i)因法律事务工作繁重,黄玉琼女士(「黄女士」)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及
(ii)李懿轩女士(「李女士」)获委任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及
黄女士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任何分歧,且并无任何有关彼辞任之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黄女士于本公司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表示诚摰谢意。
李女士,31岁,拥有九年以上工程行业经验。李女士于二零零九年七月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获得工程管理学士学位。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彼于中国四川的一家建筑及工程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彼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起于中国四川的另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
李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委任函的主要详情为(a)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为期三年,可经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而终止;及(b)须遵守于有关终止条款及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有关董事轮值退任之条款。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李女士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止。李女士有权收取每年120,000港元的薪酬,该薪酬乃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或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位,亦无接受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女士确认彼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且彼并无拥有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而须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予以披露。李女士确认彼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条的独立标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李女士的进一步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予以披露,且并无有关李女士获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李女士加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