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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AI KAM HOLDINGS LIMITED
泰锦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21)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通告泰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
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 通 决 议 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董事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刘潭影女士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徐子花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严建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罗孔斌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 重选黄玉琼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4. 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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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为特别业务,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经修订与否):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授予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换股
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
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董事行使以上权力之要约、协议或购股权;
(b) 本决议案第(a)段所指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提出或授出可能要求
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或行使根据本
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
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之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
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
准所配发或将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倘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及紧
随该合并或分拆前与後可发行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
必须相同,而股份之最高数目将相应作出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直至下列较早者为止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2)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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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赋予
权力;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量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认为必须
或适宜时可就零碎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取消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第(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或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所有
法规(经不时修订)并受此所规限,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证券可能
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
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第
(a)段授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赋予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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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决议案通过後,透过加上
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购
回的股份总数之数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B项决议案授
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额外证券
的一般授权,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承董事会命
泰锦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景顺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注:
A. 为确认股东是否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星期
五)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
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资格之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相关股票及转让表格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以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 21楼2103B
室。
B.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作为其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及代
其投票。凡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C. 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香港时间二零一八年十
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或以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D. 填妥及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
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E. 倘任何股份之持有人为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
之人士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获接纳。
F.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G. 於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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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本公司股东或其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委任
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授权人士签署。
I. 有关本通告第2项所载的普通决议案,拟於来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履历详情,已载列
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刊发的通函附录二。
J. 有关本通告第5B项所载有关建议购回股份的普通决议案,一份载有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已载列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刊发的通函附录一。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刘景顺先生(主席)、刘潭影女士及徐子花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罗孔
斌先生、严建平先生及黄玉琼女士。
本通告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而董事愿就本通告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
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以致本通告所载任何陈
述有所误导。
本通告将由其刊发日期起至少7日可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最新公司公告」一页可供查
阅。本通告亦将刊载於本公司网站www.taikamholdings.com及可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