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泰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窝打老道40号拉斐特一楼美满礼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A)重选刘景顺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刘根水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刘美齐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D)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3.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经修订与否):
A.「动议: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授予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董事行使以上权力之要约、协议或购股权;
(b)本决议案第(a)段所指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提出或授出可能要求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或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之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外,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将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惟倘其後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分拆前与後可发行股份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必须相同,而股份之最高数目将相应作出调整;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直至下列较早者为止期间: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2)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3)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赋予权力;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量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宜时可就零碎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取消或作出其他安排。」
B.「动议:
(a)受本决议案第(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或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所有法规(经不时修订)并受此所规限,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授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赋予权力。」
C.「动议待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及4B项决议案通过後,透过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购回的股份总数之数目,扩大根据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额外证券的一般授权,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A.为确认股东是否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资格之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转让表格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以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
B.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作为其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C.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香港时间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或以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方为有效。
D.填妥及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E.倘任何股份之持有人为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之人士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获接纳。
F.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G.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H.代表委任表格须由本公司股东或其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授权人士签署。
I.有关本通告第2项所载的普通决议案,拟於来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履历详情,已载列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刊发的通函附录二。
J.有关本通告第4B项所载有关建议购回股份的普通决议案,一份载有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已载列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刊发的通函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