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泰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其潜在投资者,根据董事会目前可取得资料,预期与截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录得净利比较,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将录得净亏损。该预期净亏损主要归因於(i)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产生非经常性上市开支;(ii)手头项目产生之收益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招股章程「业务-手头项目」一节披露之原预计金额低(逾约20%至30%),原因为本集团进行中斜坡工程合约下若干工程订单出现延误及手头项目合约金额下调;及(iii)自本公司於创业板上市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获授之项目少於原预期,原因为投标者之间竞争激烈。
如剔除一次性上市开支之影响,预计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将录得净利,惟净利金额较截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录得者低约20%至30%(剔除已产生一次性上市开支之影响)。
本公司仍在落实其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业绩。本公布所载资料仅以董事会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目前可取得资料所作之初步评估为基准,有关资料未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亦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上述资料可能於进一步审阅後作出调整。建议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该业绩公布预计将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底前刊发。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