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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锦控股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6-10-27 06:43:00

1. 设立

董事会(「董事会」)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议决成立董事委员会,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自本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

2. 功能及目标

提名委员会经由董事会委任,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样性,并就委任董事及董事会继任管理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组成

3.1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而其成员数目不得少於三名,当中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3.2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其应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4. 出席会议

4.1 委员会可於其认为合适时邀请任何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个人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但有关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个人无权於会上投票。

4.2 委员会的秘书应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担任。

4.3 概无董事可参与有关决定提名其联系人士的讨论,并应避席有关讨论。

5. 议事程序

5.1 委员会会议及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监管,以规管董事会会议及程序,惟董事会不时另有厘定者除外。

5.2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5.3 主席的主要责任是与人力资源负责人及委员会秘书商议,草拟及批准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主席须在秘书协助下,确保所有成员及时收到充足资料,以便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有效讨论。主席须在人力资源负责人协助下,向所有成员简报每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事项。

6. 会议次数

会议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间召开以履行其职务。

7. 权力

7.1 委员会的权力来自董事会,因此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出汇报。

7.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物色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开支,以及与各准提名候选人进行面试。

7.3 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8. 委员会职责

8.1 除董事会可能不时委派的任何其他职责外,委员会的职责须包括: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f) 发展及向董事会建议实现董事会多样化的可衡量目标,并监察实现该等目标的进度;

(g) 物色及提名候选人填补董事的临时空缺,以供董事会批准;

(h) 确保每名董事於董事会会议及╱或本公司股东大会(倘适用)上皆以独立决议案的方式提名;及

(i)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能。

8.2 倘董事会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本公司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8.3 委员会主席(或倘主席未克出席,则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获其正式委任的代表)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於会上回应提问。

9. 汇报程序

9.1 委员会秘书须记录委员会所有正式召开会议之会议记录。所有会议记录须载有所考虑事项、所达成决定或所作推荐建议及任何成员提出之任何顾虑(包括反对意见)之充分详情。

9.2 秘书须於每次会议後合理时段内向所有成员传阅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报告之初稿及最终定稿,以便彼等提出意见及存档,惟须受任何限制传阅或编制有关报告之法定或监管限制所限。

9.3 主持会议之委员会主席或获委员会主席授权主持会议之其他成员须於下一次定期董事会会议上汇报所作任何主要决定并向董事会提呈会议目录及所讨论问题。

10. 诠释

本职权范围之诠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英文版本与其中文翻译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作准。)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