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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及注资目标公司35%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2-18 00:00:00

收购事项及注资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买方(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达实智能、李奎先生与目标公司订立注资及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合共约31.5789%股权,而买方同意收购有关股权及透过向目标公司注资进一步认购额外股权(按经扩大基准),总代价为人民币7,000,000元。

于收购事项及注资完成后,买方将合共持有目标公司35%股权(按经扩大基准),而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于财务报表作为应占一间联营公司业绩(附有相关披露附注)计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及注资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惟低于25%,故收购事项及注资构成GEM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事项及注资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收购事项及注资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