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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进一步进展公佈

2020-01-01 00:00:00

本公佈乃由长城汇理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发出。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公佈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的进展公佈(统称「先前公佈」),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城汇理控股拟转让股份给购买方。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佈所用词汇与先前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时间后),长城汇理控股告知董事会,其尚未收到一带一路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根据原股份转让协议(经补充协定所补充)支付的代价。由于补充协定所订的付款期限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长城汇理控股与购买方之间并无订立协议以进一步延长付款期限,故此,长城汇理控股已视股份转让协议为失效,而股份转让的事宜将不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