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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辉集团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6-27 17:03:00

兹通告冠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西118号11楼11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3. (a) 重选李丽萍女士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薪酬;

(b) 重选成睿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薪酬;

(c) 重选熊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薪酬;

(d) 重选温达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薪酬;及

(e) 重选何育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董事薪酬。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中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於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後行使有关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论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因行使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下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根据就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类似安排;(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之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项下之条款行使认股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则另作别论),而所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於联交所创业板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受限於及遵守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之创业板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中之批准为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之补充,并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代表本公司促致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所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6. 「动议待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在该一般授权加上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上述经扩大数额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7.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科批准该等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下之更新後计划限额(「计划限额」)可予授出之购股权於获行使後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更新10%计划限额,惟:

(i) 该等在更新後之限额内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於获行使後可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

(ii) 就计算计划限额而言,将不会计算先前已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按照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未获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此外,授权本公司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宜之所有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加盖印章),以落实前述安排。」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受委代表之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加盖印监或经该法团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代为亲笔签署。

3.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人士当中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6.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内股份的转让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随附股东於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