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延迟寄发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度报告及延迟召开二零二零年股东週年大会

2020-08-03 00:00:00

兹提述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有关预计完成审核程式日期的更新公告(「更新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二零一九年年度报告(「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报」)。

儘管由于中国部分地区为抗衡COVID-19冠状病毒的爆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经过各方努力,外部核数师已完成审核程式,本公司于六月三十日刊发经审核的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报。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和18.50C条之规定,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日期起计不超过三个月内(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刊发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本公司认为,因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不应因延迟寄发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和18.50C条,以延迟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经审核的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报,并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获联交所豁免。

延迟召开2020年股东週年大会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附注3之规定,本公司须于其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在其二零二零年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向其股东提交其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章程」),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週年大会,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举行。

本公司认为,虽然延迟刊发经审核的年度业绩公告和寄发二零一九年年度报告及召开股东週年大会与本公司之公司章程下之相关规定不一致,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不应因延迟召开二零二零年股东週年大会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附注3的规定并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获联交所豁免。

经审核的全年业绩公告及二零一九年年报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刊发,本公司二零二零年股东週年大会将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