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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买卖的最新情况及季度更新

2019-04-29 00:00:00

本公佈乃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2)及第17.26A条文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其中包括有关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之更新公佈(统称「公佈」)。本公司董事会向本公司股东(「股东」)作出进一步的更新如下:

复牌条件

诚如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公佈所披露,联交所要求本公司履行以下的复牌条件(「复牌条件」):

(i)公佈所有未完成的财务业绩并处理审计保留意见的事项;

(ii)向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公佈所有重要资料,以评估本公司的状况;及

(iii)证明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要求。

诚如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的公佈所披露,除上述情况外,联交所进一步要求本公司履行以下额外复牌条件:

(iv)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的规定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2)(a)条,如果发行人的股份交易连续十二个月暂停买卖,联交所则可以取消该发行人的上市。十二个月的期限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期限」)。联交所要求本公司于期限届满前达成上述的复牌条件,以避免退市。

最新发展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书。就复牌建议书而言,本公司亦已就其集资计划订立若干协议,以履行复牌条件。有关本公司集资计划的进一步详情将于本公司另行刊发的公佈中披露。

请注意,上述提交的复牌建议书并不一定表明将恢复本公司股份的交易。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商业运营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继续以从事图像传输光纤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为其主要业务。

董事会已采取多项措施改善本集团的业务能力,包括(i)实施图像传输光纤生产技术升级;(ii)采取措施提高产品合格率和毛利率;(iii)调整生产线结构以达到效率水准;(iv)实施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

随着产品质量控制的加强,生产技术升级措施的实施和管理团队成员的变化,本集团的收入自二零一八年第四季度以来逐渐增加,并且在二零一九年第一季度更加显着。

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集团已收取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补助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支持本集团工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本集团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实施图像传输光纤生产技术升级。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已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司达成复牌条件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