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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条件

2019-04-10 00:00:00

本公佈乃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 )第17.10及第17.26A条文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其中包括有关季度更新及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之复牌条件的公佈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有关公众持股量的公佈。 本公司董事会向本公司股东(「股东」 )作出进一步的更新如下:

复牌条件

诚如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公佈所披露, 联交所要求本公司履行以下的复牌条件(「复牌条件」 ):

(i) 公佈所有未完成的财务业绩并处理审计保留意见的事项;

(ii) 向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公佈所有重要资料,以评估本公司的状况; 及

(iii) 证明其符合 GEM 上市规则第 17.26 条的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联交所进一步要求本公司履行以下额外复牌条件:

(iv)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1.23(7)条规定恢复最低公众持股量。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9.14A(2)(a)条,如果发行人的股份交易连续十二个月暂停买卖, 联交所则可以取消该发行人的上市。 十二个月的期限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期限」 )。 联交所要求本公司于期限期满前达成上述的复牌条件,以避免退市。

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已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司达成复牌条件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