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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清盘呈请

2020-05-1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共卓信国际控有限公司(「 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1) 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本公司接获一名本公司发行的债券之持有人(「 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法院」)提呈由法院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命令之呈请(「 该呈请」)。该呈请乃针对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就本公司无法偿付该债券的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合共港币10,500,000 元而提交。

本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及有意对该呈请作出积极抗辩,但亦可能尝试协商和解。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发展。

清盘呈清之影响

在极低可能性情况下,若本公司因该呈请而最终清盘,那么根据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182 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该呈请的日期,亦即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例属无效,除非获得法院的认可令。如果该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则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均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倘本公司最终清盘,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或之后作出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在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可令的情况下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知,以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且与本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该等限制及不确定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 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