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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0-04-08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长城信贷(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长城信贷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10,000,000港元之贷款。

于订立贷款协议前,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长城信贷与借款人就延长第一笔先前贷款之还款日期以及向借款人授出第二笔先前贷款分别订立第一笔先前贷款补充协议及第二笔先前贷款协议。第一笔先前贷款及第二笔先前贷款分别已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悉数偿还。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均低于25%,故授出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此外,由于先前贷款及贷款乃向同一借款人授出,且已于12个月期间完成,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授出贷款须与先前贷款合併计算。由于有关贷款及先前贷款合併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均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授出贷款及先前贷款合併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须遵守通告及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