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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场内出售上市证券

2020-03-17 00:00:00

该等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期间,本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越盛进行一连串场内交易,以出售合共4,110,000股傲迪玛汽车股份(占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傲迪玛汽车股份总数的约0.48%),平均价格为每股傲迪玛汽车股份1.1800至2.4455港元,总代价约为6,838,000港元(不含交易成本)。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越盛通过联交所于市场上出售570,000股傲迪玛汽车股份,总代价约为446,000港元(不含交易成本,即平均价格约为每股销售股份0.7823港元)。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由于过往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均于十二个月内进行,故过往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应合併为一连串交易。由于有关与过往出售事项合併的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