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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8-02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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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IOSINO BIO-TECHNOLOGY AND SCIENCE INCORPORATION*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4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7号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

「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或追认本公司、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生医学检验所有限

公司(「中生检验所」)就建议由本公司向中生检验所之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41,000,000元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之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

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及与此相关之所有交易以及

任何其他附带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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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签立、完成、履行及交付彼等可能

酌情认为属适宜及符合本公司利益之一切有关文件、契据、协议及文据、同意增资协议之

有关修订、更改或延期以及作出彼等可能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适宜之一切有关行动、

事宜及事情,并采取一切有关步骤,以实施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或使

其生效。」

承董事会命

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乐斌

中国北京,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H股(「H股」)及内资股(「内资股」)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H股或内资股过户。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H股之过户文件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

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有关内资股过户登记之详情,内资股持有人应联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其联络方式载於下文附注

3。

2. 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H股持有人应填妥随附之股东特别大会回条,并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三)或之前亲身或以邮寄或图文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传真号码:(852) 2810 8185)。

3. 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内资股持有人应填妥随附之股东特别大会回条,并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三)或之前亲身或以邮寄或图文传真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7

号(传真号码:(86) 10-8011 7026)。

4.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H股持有人各自可填妥本公司之代表委任表格委

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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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股持有人须使用本公司之代表委任表格以书面形式委任受委代表。代表委任表格须由本公司相关股东签

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书」)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本公司相关股东以上述方式授

权之人士签署,则有关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授权文件(如有)必须经过公证。倘本公司之公司股东委任其法定

代表以外之人士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有关代表委任表格须盖有本公司之公司股东

盖章╱印监或由其董事或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由本公司之该公司股东正式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正

式签署。

6. 上文附注5所述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有关经公证之授权书(如有)及其他有关授权文件(如有)须於股东特别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7.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内资股持有人各自亦可填妥本公司之代表委任表

格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上文附注5及6亦适用於内资股持有人,惟代表委任表格及有关授权书(如有)及其他有关授权文件

(如有)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交董事会秘书,方为有效。董事会秘书

之地址列於上文附注3。

8. 本公司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倘公司股东之法

定代表或相关公司股东之董事会或其他管治机构所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该名法定代表或该名其他人士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指派为法定代表之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公司

股东之董事会或其他管治机构(视乎情况而定)之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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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乐斌先生

副主席兼执行董事

陈锦添先生

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毕利军博士

执行董事

许存茂博士及陈建华先生

非执行董事

侯全民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永唐博士、胡灿武博士及王代雪先生

本通告乃遵照GEM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对本通告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1)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

大方面均为准确完整及无误导或欺诈成分;及(2)本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宜,致令本通告内任何

陈述有所误导。

本通告将於其刊登日期起在GEM网页www.hkgem.com之「最新公司公告」网页一连登载最少七

日,及刊登於本公司网站www.zhongsheng.com.cn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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