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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程控股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6-10-12 16:57:00

组织

1.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议决於 2016 年 9 月 26 日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2.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且须由不少於三位成员组成,而大部分的委员会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人力资源职能的董事(「负责董事」)须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如只有两名成员出席会议,则该两名成员均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有超过两名成员出席,则其大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简单多数表决。

3. 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委任;如彼缺席,则出席成员可推选任何一名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出席会议

4.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其代表或由主席委任的有关其他人士须为委员会秘书(「秘书」)。

5. 委员会委员可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通讯方式(如公司能够提供)出席委员会会议。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希望透过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应预先与提名委员会秘书安排。

会议次数及程序

6. 会议须於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及於有需要时或应负责董事或主席要求时举行。成员可不时采纳规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於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决议案的方式及程序。

会议通知

7. 委员会委员可向委员会秘书提出要求召开会议。除同意另作安排外,会议通告应确定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并发给委员会每名成员以及应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士:

(a) 如属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应於会议举行前至少三日前发出通知;

(b) 如属委员会的其他会议,应在会议举行前的合理时间发出通知。

8. 在会议举行前,应於合理时间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者发出议程,并附上所需相关文件。

权力

9.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於其职权范围内索取任何资料。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亦获指示与委员会合作,满足其任何要求。

10.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向外徵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促使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

11. 委员会的职责为: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变动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甄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及董事及董事继任计划(尤其是本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如有))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其他程序

12. 委员会主席在谘询负责董事及秘书後,应主要负责拟订和批准每次委员会会议 的议程。主席在秘书协助下须确保所有成员获适时提供充分资料,让委员会会 议能够进行有效讨论,同时就各委员会会议所提出事项,向成员作出讲解。凡正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秘书须就会议作出记录。所有会议纪录都应该充分 地详尽记录委员会所考虑的事项、所达成的决定或所提出的推荐建议、以及任 何成员提出的任何关注,包括任何成员的不同意见。秘书须在有关会议後的合 理时间内,将会议记录及委员会报告的初稿及定稿,送交所有成员传閲,以供 彼等给予意见及记录。主席须在紧随举行的董事会例会上,汇报委员会所作出 的任何主要决定,并须向董事会提交会议及所讨论事项的索引。

13. 除非另外说明,以上条款与本公司企业管治手册意思相同。

14. 此职权范围中英文版本有同等地位及效力。

公布职权范围

15. 本委员会应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