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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收购目标公司50%股权

2019-12-06 00:00:00

该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交易时段后),买方(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权,占目标公司50%股权,代价将以现金支付。

目标公司之主要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不良债权资产,由抵押品质押担保之不良债务组成。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