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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6-27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i)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金禧(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A订立循环贷款协议A;(ii)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金禄(作为贷款人)分别与借款人A与借款人D订立循环贷款协议B及循环贷款协议G;(iii)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金寿(作为贷款人)分别与借款人A、借款人B与借款人D订立循环贷款协议C、循环贷款协议D及循环贷款协议H;及(iv)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金福(作为贷款人)分别与借款人C与借款人D订立循环贷款协议E及循环贷款协议F。根据该等循环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A、借款人B、借款人C及借款人D授出总金额分别最多为人民币8,000,000元(相当于约9,100,000港元)、人民币2,000,000元(相当于约2,300,000港元)、人民币3,500,000元(相当于约4,000,000港元)及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1,400,000港元)之该等贷款,为期12个月。于交易A及交易B前12个月期间,本集团已事先向借款人C、借款人F及借款人G分别授出人民币5,000,000元(相当于约5,700,000港元)、人民币9,000,000元(相当于约10,200,000港元)及人民币9,000,000元(相当于约10,200,000港元)之贷款,所有贷款已于本公佈日期悉数偿还,而本集团已事先向借款人E授出人民币3,000,000元(相当于约3,400,000港元)之贷款,相关贷款于本公佈日期尚未偿还。

董事认为,该等循环贷款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及于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交易A以及过往贷款A、过往贷款B及过往贷款C合计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交易A以及过往贷款A、过往贷款B及过往贷款C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须予披露交易。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交易B及过往贷款D合计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交易B及过往贷款D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