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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3-04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本公司两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金福及北京金寿(作为该等贷款人)分别与借款人订立循环贷款协议A及循环贷款协议B。根据各份循环贷款协议,该等贷款人各自同意向借款人授出金额分别最多为人民币3,000,000元(相当于约3,500,000港元)及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于约7,000,000港元)之该等贷款,为期12个月。于该等交易前12个月期间,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之公佈所披露,本集团已事先根据该过往贷款向一名个别人士(为借款人控股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授出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贷款总额已于本公佈日期悉数偿还。

董事认为,该等循环贷款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及于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该等交易及该过往贷款合计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等交易及该过往贷款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