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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金融控股须予披露交易认购投资产品

2018-04-12 20:19:00

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拉萨嘉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以总额人民币20,000,000 元(相当於约25,000,000 港元)认购由北京首御发行在银川交易中心登记之投资产品。

由於认购事项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 条)超过5%但低於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 章相关规定,该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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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投资产品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拉萨嘉德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 元(相当於约25,000,000 港元)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认购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订约方: (1) 拉萨嘉德(作为认购人)

(2) 北京首御(作为发行人)

(3) 银川交易中心(投资产品在其登记)

投资产品名称: 首御投资1 号

投资产品之资金用途: 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投资及回报货币: 人民币

认购额:人民币20,000,000 元(相当於约25,000,000 港元)

投资产品年期:365 日(产品收益起算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之天数)

产品收益起算日: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产品到期日: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预期投资收益率: 预期年化收益率7%

付款及回报: 产品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发行人支付投资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银川交易中心在收到发行人支付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或提前兑付)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认购人的划转

提前兑付: 认购人於产品收益起算日起满6 个月後,可提前15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要求发行人对投资产品进行提前兑付

厘定代价之基准

董事确认,认购上述投资产品之代价乃按经公平磋商後之商业条款厘定。

认购投资产品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是在中国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由於自二零一七年起中国市场环境不利,拉萨嘉德已累积庞大闲置资金储备。董事认为认购投资产品将为本集团提供短期投资良机,并令本集团能够进一步以合理方式管理盈余资金储备,并在不影响日常营运之情况下有效使用其现金流,从而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及将带来额外投资回报。

此外,根据认购事项之条款,预期投资产品将为本公司带来收益。鉴於上述,董事认为认购事项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及本集团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之主要活动为在中国及香港提供短期融资服务。

拉萨嘉德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拉萨嘉德主要从事提供委托贷款及融资顾问服务。

北京首御

北京首御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主要从事在中国进行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北京首御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银川交易中心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之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集体及个人产(股)权交易之合法机构,是中国银川市产权公开规范交易之场所。

GEM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於认购事项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 条)超过5%但低於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 章相关规定,该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首御」指北京首御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在中国进行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本公司」指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GEM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指联交所营运之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产品」指北京首御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发行於银川交易中心登记之投资产品,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 元(相当於约25,000,000 港元),其主要条款概述於本公布中

「拉萨嘉德」指拉萨嘉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认购事项」指拉萨嘉德根据认购事项下之条款及条件认购投资产品

「银川交易中心」指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银川市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之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集体及个人产(股)权交易之合法机构,是中国银川市产权公开规范交易之场所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