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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金融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8 18:05:00

兹通告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於九龙尖沙咀弥敦道132号美丽华大厦26楼2613A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杨波先生为董事;

(b) 重选臧伟先生为董事;

(c) 重选王永权博士为董事;

(d) 重选陈轶华先生为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安排)之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

(i)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数目20%;及

(i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须受到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於厘定该等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之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按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取消若干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例,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内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到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公司细则、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通过第4及第5项决议案後,授权董事就上文第4项决议案(c)段(ii)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行使该决议案(a)段所述授权。」

7. 「动议受限於及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通过之一项普通决议案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以下列本决议案(a)段所载之方式之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项下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

(a) 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最多为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一切彼等认为使上述安排生效属必要或权宜之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盖印(如适用))。」

附注:

1. 在公司细则条文规限下,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3. 为厘定股东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所有股份转让将不会受理。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所有上述决议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5.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八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予延迟。股东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apitalfinance.hk参阅有关延迟及替代会议安排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