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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2023-05-18 00:00:00

本公佈乃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50(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为(i)使现有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现有公司细则」)符合GEM上市规则所作之修订(尤其是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之核心股东保障标准)及百慕达适用法律;及(ii)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若干其他相应或轻微的内务修订,董事会建议于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透过采纳一套新的本公司公司细则(「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修订现有公司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公司细则。

建议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所带来的主要变动概要载列如下:

1. 反映本公司名称变更为「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 更新现有公司细则的若干释义,加入「紧密联繫人」及「特别决议案」的释义;3. 以本公司股份的当前面值作参考更新股本;

4. 移除禁止本公司向任何人士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股份的规定;

5. 允许董事会发行可换股证券或类似性质的证券;

6. 移除关于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发或发行的记录日期不得超过

宣派、支付或作出该等股息、分派、配发或发行的日期前后三十日的限制;

7. 允许以任何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方式转让股份;

8. 规定本公司须于各财政年度(召开法定大会的财政年度除外)举行股东週

年大会,而该股东週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除非较长期限不会违反GEM上市规则(如有));

9. 规定召开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个整日的通告,而

召开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整日的通告,惟倘GEM上市规则允许,且根据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所载情况经协定下,股东大会可于较短之通告期限内召开;

10. 允许股东会议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

以允许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士同时和即时相互通讯,而参与此类会议即构成出席该会议;

11. 澄清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并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

票的任何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包括该股东有权在其要求中指明要处理的决议案;

12.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i)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于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投票,惟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放弃投票批准审议事项之情况除外;

13. 规定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

员的董事,其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合资格膺选连任;

14. 允许董事会议决将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损益账)当时的进账全部或任何

部分款项拨充资本;

15. 规定股东可于本公司核数师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特别决议案罢免该

核数师;

16. 更新有关委任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本公司核数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之

条文,任何获委任的核数师的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须由股东委任;

17. 规定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告或文件的签署可以书面、印刷或电子方式制作;

18. 更新和整理释义和其他参考资料,并根据上述修订和其他内务修订进行

相应修订。

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及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详情的通函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儘快寄发予股东。由于概无股东于建议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就建议考虑及批准建议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佈,通知股东关于股东週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及建议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