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3-05-10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北京小额贷款(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循环贷款协议。根据循环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700,000元(相当于约3,1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12个月。

董事认为,循环贷款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及于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该交易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