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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及副主席

2023-04-24 00:00:00

委任执行董事及副主席

首都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孟常乐先生(「孟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副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孟先生之履历详情如下:

孟先生,35岁,于房地产、金融市场及个人保健及卫生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彼现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及创办人,该公司主要于香港从事为住宅及商业楼宇、商埸及政府楼宇之抗菌及抗病毒涂层提供解决方案。彼亦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一间私募基金之副总经理。孟先生近年参与中国及香港的社区服务,以促进中国及香港青年商界人才之间的互动及交流,彼现为香港青年联会之会董。

孟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将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为期三年,可由本公司或孟先生事先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根据委任函条款以其他方式予以终止。孟先生将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週年大会,并符合资格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进行重选连任。根据委任函,孟先生有权收取每年18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和酌情花红,此乃参考当时的市场环境、本公司的业绩、彼于本集团事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以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釐定,并由薪酬委员会每年检讨。

除本公佈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孟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係;及(iii)概无于过往三年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出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于本公佈日期,孟先生于13,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9.09%。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孟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联属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之权益。

除本公佈披露者外,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有关孟先生获委任的其他事宜须呈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截至本公佈日期有关孟先生之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热烈欢迎孟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