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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12-30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北京小额贷款(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循环贷款协议。根据循环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金额最多为人民币3,000,000元(相当于约3,4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12个月。于该交易前12个月期间,本集团已事先根据先前贷款向借款人授出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相当于约1,700,000港元)之贷款,贷款总额于本公佈日期已悉数偿还。

董事认为,循环贷款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及于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该交易及先前贷款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交易及先前贷款构成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