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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珠海市康明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42.3%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12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权益(相当于已出售联营公司之42.3%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应付之代价为人民币25,000,000元(相当于约29,267,000港元)。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于已出售联营公司中拥有任何权益,而已出售联营公司将不再为本集团之联营公司。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与出售事项有关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完成须待股权转让协议所载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一定会落实。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