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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延长贷款的该等补充协议

2020-05-18 00:00:00

该等补充协议

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第一份补充协议,据此,贷款协议的到期日延长至自贷款融资提取日期起24个月。除上述者外,贷款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仍具备十足效力及作用。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贷款协议(经第一份补充协议补充)的到期日延长至自贷款融资提取日期起36个月。除上述者外,贷款协议(经第一份补充协议补充)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仍具备十足效力及作用。

贷款融资已于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提取。于该等补充协议日期,贷款融资的未偿还本金额为10,000,000港元。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第一次延长及第二次延长各自所涉及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25%,第一次延长及第二次延长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由于向借款人授出财务资助之金额按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计算并不超过8%,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第一次延长及第二次延长均毋须遵守一般披露责任。

然而,由于无心之失,本公司并未按照GEM上市规则及时就第一次延长及第二次延长作出通知及公告,于关键时间构成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