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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订立售后回租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3-01-08 00:00:00

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

董事会近日收到承租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通知,承租人与出租人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订立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据此承租人同意按第四批转让款人民币47,731,848元(相当于约53,460,000港元)将租赁资产之法定所有权转让予出租人,且出租人同意于第四批租赁期内将租赁资产回租给承租人。

在第四批租赁期届满并在承租人全额支付所有租赁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之其他义务之前提下,出租人应以名义金额人民币 1元将租赁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让回予承租人。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 GEM上市规则第 19.07条计算)超过 5%但低于 25%,故根据 GEM上市规则,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鉴于先前售后回租协议及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均于12个月内签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彼等各自应合併计算以釐定百分比率。先前售后回租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75%,因此先前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本公司已遵守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之有关规定,而先前售后回租协议所涉及之主要交易已获股东批准。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刊发之通函。

儘管先前售后回租协议与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合併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低于75%,与先前售后回租协议项下之相关交易分类没有变化。鉴于本公司已就先前售后回租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遵守 GEM上市规则,本公司需就第四批售后回租协议遵守 GEM上市规则的规定,该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 GEM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