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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2-07-20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瑞恒与中国建设银行订立合作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同意向客户提供一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相当于约585,000,000港元)之贸易贷款,用于向瑞恒购买口腔医疗设备。每笔贸易贷款的个别贷款期限及金额分别不超过36个月及人民币500,000元(相当于约585,000港元)。贸易贷款的使用仅供向瑞恒购买口腔医疗设备。

根据合作协议,担保人应以中国建设银行为受益人执行担保,以保证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将授予的贸易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还款义务。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未偿还担保金额总额约为人民币26,463,000元(相当于约30,962,000港元)和涉及83位客户。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及瑞恒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了担保。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就该担保(单独计算)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该担保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由于本公司及瑞恒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担保(合併计算)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25%,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该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