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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主要收购事项之通函

2020-12-1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关主要交易事项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于此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的规定,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该通函」)应于发佈该公告的十五个营业日后寄发予股东(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或之前)。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该通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的某些信息,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的规定,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