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要约人与本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共同刊发的公告(「5月公告」)以及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4日及2020年9月7日共同刊发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倘落实)将导致控股股东有所变动的详情;及(ii)要约的主要条款。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5月公告所载,倘于完成日期的现金水平少于110,000,000港元,代价将按百分之七十五的基准予以削减。由于本集团的现金水平目前低于须于完成日期维持的协定金额110,000,000港元,要约人同意延长完成日期,以便卖方有足够时间恢复现金水平。于2020年10月6日,订约方订立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三份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完成日期修订为2020年11月5日或之前。除第三份补充协议对完成日期作出的修订外,买卖协议将于所有方面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根据该等公告,预期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将于完成起计7日内或2021年1月15日(以较早者为准)寄发。由于订立第三份补充协议,现时预期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将于2020年11月12日或之前寄发予独立股东。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与本公司正在(其中包括)编制综合文件及随附接纳表格的内容。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收购守则另行刊发公告。
要约将于完成后提出。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