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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2020-05-26 00:00:00

比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叶耀邦先生(「叶先生」)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叶先生之履历详情及其他资料载列如下:

叶先生,42岁,持有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香港理工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及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学位。彼目前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的法律及合规负责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周文姬女士,其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叶先生于多家公司及律师行的法律及合规部门拥有超过14年的经验。

根据叶先生与本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委任函,叶先生之委任将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而彼不会按指定任期获委任,惟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週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本公司或叶先生任何一方可透过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或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董事袍金作为代通知金终止委任。叶先生将有权每月收取固定董事袍金10,000港元,另加酌情表现花红,有关金额乃经参考彼之职责、本公司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后釐定。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且彼于本公司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被视作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叶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或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有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ii)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条至第17.50(2)(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及(iii)亦无有关彼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随着叶先生获委任后,董事会成员人数增加至七名,惟本公司仍然只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低于GEM上市规则第5.05A条所规定的最低人数。此外,如本公司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的公告所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持续低于GEM上市规则第5.05条所规定的最低人数,而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亦持续低于GEM上市规则第5.28条所规定的最低人数。本公司正在物色合适人选,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填补因蔡朝旭先生的离任导致出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空缺。进一步之公告将于适当时候发佈。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叶先生于本公司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