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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之补充公告

2020-09-24 00:00:00

兹提述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年报」)。除非文义另有规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以下有关于联营公司之权益之减值亏损约人民币31,200,000元(「减值亏损」)之补充资料:

减值亏损之原因

减值与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以人民币90,000,000元(「代价」)收购于新三板上市之目标公司41.67%之股权(「收购事项」)有关。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8,700,000元之商誉(「商誉」)乃自收购事项产生。

商誉于确认之后,须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委聘独立合资格估值师艾华廸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值师」)以进行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之减值评估。

估值师进行减值评估时,本公司基于目标公司之最新绩效及未来业务计划向估值师提供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八个年度之财务预测(「预测」)。由于估值师采纳的估值方法(即收益法),此事被视为乃属必要。于编制预测时,董事会已计及以下因素以预测其中的预测事项: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私合营(「PPP」)项目融资市场的政府监管变动风险日益增加,可能会限制目标公司未来的增长。政府监管变动的影响导致市场增长率下降及地方政府启动的公私合营项目融资困难。因此,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推迟或取消若干项目的招标;及

(ii)目标公司正经历转向新的水管理相关业务的战略性业务转型。

预测中的数据乃经考虑监管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公私合营项目融资的控制及战略性业务转型后以更审慎的方法予以估算,该等因素形成了估值师采纳的估值模型的基础。现金产生单位(「现金产生单位」)中的可回收金额约人民币58,800,000元较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低约人民币31,200,000元。该差额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提供及载列。减值(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且随后经董事会批准)最终经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审核及同意。估值反映了在中国近期的监管变动及收紧公私合营项目融资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审慎及明智的预测,且减值须于损益表中确认。

估值方法及基准

关于二零一九年八月的收购事项,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8,700,000元的商誉乃自收购事项产生。

商誉须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评估。倘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现金产生单位发生减值。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为高于公平值减销售成本及使用价值。

由于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个月录得收入大幅下降及亏损约人民币26,700,000元,因此无可靠基准估计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进行有序的资产出售交易的价格。因此,无法衡量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因此,董事会和估值师认为,目标公司的使用价值是根据收入法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得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得出可收回金额的最适当方法。

输入数据的价值

因此,由于估值方法的变动,采用了一套不同的数据输入及假设。使用价值计算乃基于本公司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涵盖八年期间的最新财务预算编制的预测采用现金流量预测。本公司了解到,于得出目标公司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

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入估计约为人民币70,803,000元。自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七年,目标公司的复合年增长率(「复合年增长率」)估计约为每年10.9%,增长率的采纳乃参照本公司提供的目标公司的历史增长率、目标公司未来的业务计划及项目储备而作出;

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净利润估计约为人民币9,613,000元。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七年期间内的净利率估计为16.9%至19.2%;

目标公司采纳的最终增长率为3.0%,主要参照目标公司核心业务营运地点的历史通胀率;及

就目标公司采纳的贴现率为17.8%,乃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釐定,得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贴现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已考虑多项因素,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i)无风险利率;(ii)股权风险溢价;(iii)小额风险溢价;(iv)公司特定的风险溢价;(v)(多家可资比较公司不可分散风险的计量指标);及(vi)目标公司适用的债务成本。

基准及假设

估值师于得出减值时亦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目标公司的财务及经营业绩、影响目标公司业务的一般及特定经济及竞争要素的经济前景、其经营所在的行业及市场、目标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性质及前景以及董事会编制财务预测的假设及基准。

估值师采纳的主要假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目标公司经营所在国家的现有政治、法律、财政及经济状况将不会有重大变动;

(ii)融资的可获得性将不会成为目标公司的营运根据业务计划实现预测增长的限制因素;

(iii)董事会提供的资料及作出的估计╱陈述乃属完整、准确及可靠;及

(iv)财务预测已按合理基准编制,反映了董事会经适当及仔细考虑后得出的估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