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有关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2019-12-13 00:00:00

买卖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份而本公司同意出售销售股份,总代价为港币500,000元。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买卖协议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签署同时完成。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且本公司将不再于目标公司拥有任何权益。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完成后将不再综合计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相关申报及公告,但免除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