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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0-05-11 00:00:00

于2020年5月11日,该附属公司、第一投资者及第二投资者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目标公司增加注资人民币8,700,000元、人民币29,000,000元及人民币20,300,000元。

由于该附属公司根据注资应付的金额所涉及的一项百分比率(载于GEM上市规则第19.06条)(经计及该附属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目标公司的注资人民币1,500,000元)超过5%但低于25%,该附属公司参与注资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