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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禹集团补充公告有关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

2017-11-08 22:06:00

兹提述建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之招股书(「招股书」)及本公司於2017年3月30日所刊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2016年年报」)。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须与2016年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2016年年报所披露的资料外,本公司有意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

不竞争契据

诚如招股书所披露,於2015年11月24日,谢杨先生、宋晓星先生、龚岚岚女士、佳时创投有限公司、美涛控股有限公司、Oceanic Expert Investments Limited、TheThinker Global Limited、崇民创投有限公司及Waterman Global Limited(统称「契诺人」)以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作为其各附属公司的受托人)为受益人订立不竞争契据(「不竞争契据」)。

根据不竞争契据,各契诺人共同及个别向本公司承诺,於规定的限制期内,彼等不会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除外)不会直接或间接(不论以本身名义或连同或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其中包括)进行、参与或拥有或从事或收购或持有(於各情况下不论作为股东、合夥人、代理或其他人士)与本集团现有核心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任何业务。

各契诺人向本公司确认,彼等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遵守不竞争契据。为确保契诺人遵守不竞争契据,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已采取以下行动:

(i) 本公司要求各契诺人每年就彼等各自有否遵守不竞争契据向本公司发出确认;

(ii) 各契诺人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确认,据此,契诺人(i)确认彼等各自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遵守不竞争契据;及(ii)表示彼等各自并无进行任何与本集团所从事的核心业务可能竞争的业务;

(iii)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查各契诺人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遵守不竞争契据的情况,且就彼等所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竞争契据的条款已获妥为遵守;及

(iv)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宜会影响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遵守不竞争契据。

本公告所载补充资料并不影响2016年年报所载的其他资料,而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2016年年报的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