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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

2020-08-03 00:00:00

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委任陈立展先生(原名为陈亭翰)(「陈先生」)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陈先生之履历

陈先生, 35岁,于香港大学获得口腔外科学士学位及于利物浦大学获得牙科学院高等教育文凭。陈先生拥有逾10年的公司策略、业务发展及管理经验,彼为一家香港连锁牙科诊所(于二零一四年拥有超过7名牙医及6家诊所)(「Dental Chain」)的创始人。陈先生负责为DentalChain制定公司策略、业务发展计划及重大公司决策。此外,陈先生于财商及投资教育业务拥有逾6年经验。彼为各类房地产投资课程及研讨会的讲师,每月平均有300人参加。此外,彼担任记忆提升课程及速读课程的讲师及课程主管,平均每门课程有60人参加。陈先生亦从事与财商及投资教育项目相关的辅导及培训业务发展逾6年。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初步固定年期为一年。彼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月30,000港元,相当于本集团每月须向彼支付之全部薪酬。陈先生之薪酬乃经参考当前市况、彼于本集团内之职务及职责后釐定。有关薪酬已获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批准,并将由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每年检讨。

于本公佈日期,陈先生于本公司128,328,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10.03%。

陈先生曾为星汇医疗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星汇」)的董事,其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751条透过剔除注册的方式解散。星汇主要从事于中医药业务。就陈先生所深知及确认,星汇已于二零一三年终止业务及倒闭。就陈先生所知,星汇的解散并无导致对彼施加任何负债或责任。

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牙医管理委员会」)裁定:陈先生在二零一五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三月期间发生的事件中(「该事件」),未能(i)就拔除智齿事宜,对病人进行充分的术前评估; (ii)就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併发症,向该病人提供恰当的建议;及(iii)正确执行该等智齿的拔除。牙医管理委员会认为该事件属陈先生违反专业操守之行为。因此,陈先生的名字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从牙医管理委员会总名册下的注册牙医名单中移除,为期三个月。彼亦受到牙医管理委员会的谴责。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所披露,本集团为客户提供财商及投资教育课程,旨在提升其于财务及投资方面的知识。本集团将(i)投入资源以扩大于财商及投资教育市场的份额;及(ii)致力扩大客源。

董事会认为陈先生在财商及投资教育市场方面的经验,将有效推动本集团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提升本集团在财商及投资教育市场的地位。

董事会尤其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陈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的适切性,其原因为: (i)该事件发生于四年前且与本集团业务并无关係;及(ii)陈先生为董事会带来其在财商及投资教育市场方面的眼界、知识及经验,将为本集团的战略佈局及未来的发展带来贡献。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佈日期,陈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i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具有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无任何关係,亦无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 (iii)于过往三年并无持有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或担任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进一步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陈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陈先生加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