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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5-11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及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33,250,000港元,将于完成后由本公司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135港元向卖方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的方式支付。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且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公司账目。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高于5%但均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故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