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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最新消息

2019-11-26 00:00:00

本公佈乃由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于呈请人及本公司共同申请后,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法院作出(其中包括)下列颁令:

(1)儘管已提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呈请(「呈请」),除非法院另行颁令,否则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不得取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或之后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之任何付款或其他产权处置;

(2)在不损害上文第1段的一般性原则下,批准就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所产生开支转入本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之两个银行账户或自该等账户转出之付款;

(3)中国建设银行并无义务自行核实透过本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之任何交易是否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4)儘管已提出呈请,惟本公司所产生合理法律费用付款:-

(a)为高等法院诉讼(即HCMP1929&2182/2016(合併));

(b)为反对或不论如何以其他方式审理呈请;

(c)为遵守本命令,

(d)有关进一步讼费可能属权宜及必须并符合本公司之整体利益,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不得取消。

(5)上文第1至4段须受以下各项条件所规限:-

(i)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提供:(i)由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起之季度业绩报告;及

(ii)由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起之年报。该等文件将于关于(i)及(ii)项之任何一项之公开宣佈后三天内提交予呈请人,直至呈请进行审讯或作出进一步命令;及

(ii)本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之任何付款或其他产权处置,于每个历月之总额不得超过7,000,000港元,直至作出进一步命令。

(6)儘管已提出呈请,惟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不得取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或之后之本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份之任何转让。